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  ( 92 年 09 月 08 日)
第5條
經審議委員會認定國產農產品有因進口而遭受損害或有損害之虞者,主管 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,擇其適當之方式提供救助。

審議委員會認有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時,得由主管機關洽請其他機 關提供救助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