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  ( 92 年 09 月 08 日)
第4條
主管機關認定國產農產品因政府與外國或國際組織協議,降低關稅稅率或 開放國外農產品進口,而有損害之虞時,得研提專案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 ,採取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