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  ( 92 年 09 月 08 日)
第3條
主管機關為審議救助案件,應設農產品救助審議委員會 (以下簡稱審議委 員會) ,由主管機關、有關機關代表、學者、專家組成之,並由主管機關 代表為召集人。必要時得邀請相關農民團體、產業團體或地方政府代表列 席陳述意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