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 ( 89 年 03 月 31 日)
第7條
第四條第七款所指基金之用途如左:

一、基金操作支出。

二、辦理業務所需,並報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核備之費用。

三、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核定之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