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 ( 89 年 03 月 31 日)
第4條
農產品平準基金應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或章程,並載明左列事項:

一、基金之目的。

二、基金之性質。

三、設置之期限。

四、管理之組織。

五、基金之來源。

六、基金之操作方式。

七、基金之用途。

八、年度餘絀之處理。

九、財務收支處理程序。

十、預、決算處理程序。

十一、會計事務處理程序。

十二、其他相關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