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
( 89 年 03 月 31 日)
第4條
農產品平準基金應訂定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或章程,並載明左列事項:
一、基金之目的。
二、基金之性質。
三、設置之期限。
四、管理之組織。
五、基金之來源。
六、基金之操作方式。
七、基金之用途。
八、年度餘絀之處理。
九、財務收支處理程序。
十、預、決算處理程序。
十一、會計事務處理程序。
十二、其他相關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