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 ( 89 年 03 月 31 日)
第11條
本準則施行前已設置之農產品平準基金與本準則規定不符者,應於本準則 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補正,逾期不補正者,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同意 變更其組織或裁撤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