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產品平準基金管理運用準則  ( 89 年 03 月 31 日)
第10條
農產品平準基金應訂定獨立之會計制度,並在國庫或公營行庫開設專戶儲 存。

財務調度如有困難時,主管機關或受委託管理機關得協助融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