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產品平準基金設置辦法  ( 89 年 03 月 31 日)
第8條
本辦法施行前已設置之農產品平準基金與本辦法規定不符者,應於本辦法 施行之日起一年內補正。逾期不補正者,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同意變更 其組織或裁撤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