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 ( 94 年 06 月 10 日)
第17條
本條例第四十一條所稱交換,係指與家庭農場間為有利於農業經營而交換 坐落在同一地段或毗鄰地段之耕地;所稱耕地總面積,係指共同生活戶內 各成員所有耕地之總和。

家庭農場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申請免徵田賦,應向該管稽徵機關報明 其購置或交換前後之耕地總面積及標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