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 ( 94 年 06 月 10 日)
第14-1條
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,經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,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,得適用本條例第三十 七條第一項、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,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 遺產稅、贈與稅或田賦:

一、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,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。

二、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,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, 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,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 建築使用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