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 ( 94 年 06 月 10 日)
第13條
農產專業區計畫由直轄市、縣 (市)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 規定,並視農民意願,協調有關機構及團體研擬,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;其變更或廢止時,亦同。

農產專業區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:

一、農產種類及經營型態。

二、設置地區、位置及其面積。

三、區域內農戶數。

四、經營方法或作業計畫,包括實施計畫產、製、儲、銷。

五、加強農民組織及教育訓練計畫。

六、公共設施之配置及其管理、維護計畫。

七、預算經費,包括補助款、配合款及貸款金額。

八、預期效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