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發展條例  附則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75條
各級主管機關依本條例受理申請登記、核發證明文件,應向申請者收取審 查費、登記費或證明文件費;其收費標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第76條
本條例施行細則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第77條
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