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發展條例  罰則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70條
未經許可擅自設置休閒農場經營休閒農業者,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,並限期改正;屆期不改正者,按次分別處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