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發展條例  罰則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69條
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,應依區域計 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。

農民團體、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本條例許可承受之耕地, 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,擅自變更使用者,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,對該農民 團體、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之負責人,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