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發展條例  農業研究及推廣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67條
主管機關應指定專責單位,或置農業推廣人員,辦理農業推廣業務,必要 時,得委託校院、農民團體、農業財團法人、農業社團法人、企業組織或 有關機關 (構) 、團體辦理,並予以輔導、監督及評鑑;其經評鑑優良者 ,並得予以獎勵。

前項評鑑項目、計分標準、成績評定、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