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發展條例  農民福利及農村建設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61條
為改善農村生活環境,政府應籌撥經費,加強農村基層建設,推動農村社 區之更新,農村醫療福利及休閒、文化設施,以充實現代化之農村生活環 境。

農村社區之更新得以實施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為之,增加農村現代化之公 共設施,並得擴大其農村社區之範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