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發展條例  農民福利及農村建設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58條
為安定農民收入,穩定農村社會,促進農業資源之充分利用,政府應舉辦 農業保險。

在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,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,分區、分類、分期 試辦農業保險,由區內經營同類業務之全體農民參加,並得委託農民團體 辦理。

農民團體辦理之農業保險,政府應予獎勵與協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