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發展條例  農民福利及農村建設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54條
為因應未來農業之經營,政府應設置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之農業發展基金 ,以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,農業發展基金來源除捐贈款外,不足額應 由政府分十二年編列預算補足。

前項捐贈,經主管機關之證明,依所得稅法之規定,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 ,課徵所得稅,或列為當年度費用。

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,應為農民之福利及農業發展之使用 ,其收支、保管及運用辦法,由行政院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