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發展條例  農產運銷、價格及貿易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51條
外銷之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,得簽訂公約,維持良好外銷秩序。

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農產品,由農民團體、公營機構專責外銷或統一供貨 。

外銷農產加工品輸入其所需之原料與包裝材料,及外銷農產品輸入其所需 之包裝材料,其應徵關稅、貨物稅,得於成品出口後,依關稅法及貨物稅 條例有關規定申請沖退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