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發展條例  農產運銷、價格及貿易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50條
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,協助農民或農民團體實施產、製、儲、銷一貫 作業,並鼓勵工廠設置於農村之工業用地或工業區內,便利農民就業及原 料供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