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發展條例  總則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5條
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業經營管理資訊化,辦理農業資源及產銷統計、分析, 應充實資訊設施及人力,並輔導農民及農民團體建立農業資訊應用環境, 強化農業資訊蒐集機制。

鄉 (鎮、市、區) 公所應指定專人辦理農業資源及產銷資料之調查、統計 ,層報該管主管機關分析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