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發展條例  農產運銷、價格及貿易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45條
為因應國內外農產品價格波動,穩定農產品產銷,政府應指定重要農產品 ,由政府或民間設置平準基金;其設置辦法及保管運用準則,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