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發展條例  農業生產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41條
家庭農場為擴大經營面積或便利農業經營,在同一地段或毗鄰地段購置或 交換耕地時,於取得後連同原有耕地之總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,其新增部 分,免徵田賦五年;所需購地或需以現金補償之資金,由主管機關協助辦 理二十年貸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