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發展條例  農業生產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38-1條
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,不論其為何時變更,經都市計畫主 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並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該土地作農 業使用證明書者,得分別檢具由都市計畫及農業主管機關所出具文件,向 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第三十七條第一項、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 定,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、贈與稅或田賦:

一、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,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者 。

二、已發布細部計畫地區,都市計畫書規定應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, 於公告實施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計畫前,未依變更後之計畫用途申請 建築使用者。

本條例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八月三日修正生效前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,經直 轄市、縣(市)政府視都市計畫實施進度及地區發展趨勢等情況同意者, 得依前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