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發展條例
農業生產
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32條
直轄市或縣 (市) 政府對農業用地之違規使用,應加強稽查及取締;並得 併同依土地相關法規成立之違規聯合取締小組辦理。
為加強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之稽查,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農業用地違規使用 檢舉獎勵辦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