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發展條例  農業生產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30條
主管機關應獎勵輔導家庭農場,擴大經營規模;並籌撥資金,協助貸款或 補助。

前項擴大經營規模,得以組織農業產銷班、租賃耕地、委託代耕或其他經 營方式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