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發展條例
農業生產
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30條
主管機關應獎勵輔導家庭農場,擴大經營規模;並籌撥資金,協助貸款或 補助。
前項擴大經營規模,得以組織農業產銷班、租賃耕地、委託代耕或其他經 營方式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