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發展條例
農業生產
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26條
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,符合一定條件者,得組織農業產銷班經 營之;主管機關並得依其營運狀況予以輔導、獎勵、補助。
農業產銷班之設立條件、申請程序、評鑑方式、輔導、獎勵、補助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