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2 年 06 月 20 日)
第6條
經管人員移交,應就經管業務、事務、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一式三份,送 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,加蓋印章,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,一 份會陳機關首長核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