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2 年 06 月 20 日)
第3條
本會及所屬各機關首長交接(代)由各該上級機關派員監交。

本會及所屬各機關主管人員交接(代),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監交。

經管人員交接(代),由各該機關首長派員會同該管主管人員監交。

移接事項尚未陳報前,監交人員他調職務或離職致無法行使監交職責者, 得陳請另行指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