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2 年 06 月 20 日)
第16條
各級人員移交,應依本條例所定期間,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,屆期仍 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,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,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 關首長處理。

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,對於前項情形,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, 限期命移交人員辦理移交,屆期仍未辦理移交或移交不清者,依規定函報 本會移付懲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