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 ( 102 年 06 月 20 日)
第11條
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、接收及陳報,確有特殊情形不 能依限辦理完畢者,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本機關首長核准展延 期限;展延之期限不得超過一個月,並以一次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