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辦事細則  ( 99 年 03 月 10 日)
第1條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(以下簡稱本分局)為處理內部單 位之分工職掌,訂定本細則。

第2條
分局長綜理分局業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人員;副分局長襄助分局長處理 分局業務。

第3條
秘書權責如下:

一、工作計畫之擬編。

二、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

三、各單位業務之協調。

四、行政事務之管理。

五、會議之籌備、出席或主持。

六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4條
本分局設下列課、室:

一、規劃課。

二、治理課。

三、保育推廣課。

四、農村營造課。

五、行政室。

六、會計室。

第5條
規劃課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集水區保育治理之調查及規劃。

二、水庫集水區保育處理之調查及規劃。

三、山坡地土石災害緊急處理之勘查及規劃。

四、水土保持工程技術研發及應用。

五、土石流災害緊急應變之策劃、協調及執行。

六、土石流災情蒐集、通報之聯繫、協調及執行。

七、易致災地區掌控、重機械待命作業之勘查、規劃、聯繫及協調。

八、其他有關水土保持規劃事項。

第6條
治理課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集水區保育治理工程之設計及執行。

二、水庫集水區保育處理之設計及執行。

三、山坡地水土保持與治山防洪工程之設計及執行。

四、山坡地土石災害處理與復建工程之設計及執行。

五、治山防災、野溪治理、崩塌地處理、地滑整治、土石流防治、邊坡穩 定等工程之設計及執行。

六、工務處理事項之推動。

七、其他有關水土保持治理事項。

第7條
保育推廣課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山坡地保育、植生綠化、安全排水與區域性水土保持之設計及執行。

二、水土保持教育、宣導與推廣之協調、聯繫及執行。

三、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執行之協調、聯繫及督導。

四、山坡地保育利用監測及調查之執行。

五、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及異議複查。

六、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之宣導、協調及聯繫。

七、其他有關山坡地保育推廣事項。

第8條
農村營造課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農村建設計畫之調查、規劃、執行及聯繫。

二、農村風貌與生態景觀資源調查之執行及聯繫。

三、農村實質建設工程之勘查、規劃設計及執行。

四、農村營造人力培育計畫之執行、聯繫及輔導。

五、農村體驗與多元化行銷之協調、聯繫及推動。

六、農村風貌型塑與綠美化之勘查、規劃設計及執行。

七、其他有關農村營造事項。

第9條
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秘書、總務、資訊、研考、法制及公關。

二、其他支援服務事項。

第10條
會計室掌理本分局歲計、會計及統計事項。

第11條
本分局置人事管理員,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。

第12條
本分局處理業務,實施分層負責制度,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。

第13條
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