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辦事細則  權責 ( 93 年 04 月 30 日)
第12條
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,處理事務,其權責如下: 一、本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

二、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。

三、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。

四、各組室間業務之協調。

五、局長、副局長不在局時,局務之代理。

六、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。

七、職務上應隨時提請局長、副局長注意之事項。

八、局長、副局長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