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辦事細則
總則 ( 100 年 08 月 04 日)
第1條
本細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組織條例第十四條訂定之。
第2條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(以下簡稱本署) 業務之處理,除法令另有規定 外,依本細則行之。
第3條
本署署長綜理署務,並指揮、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;副署長襄理署長處理 署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