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臺中分局辦事細則  權責 ( 102 年 04 月 02 日)
第12條
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,其權責如下:

一、本分局之稿之綜核及代判。

二、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。

三、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。

四、各課室站間業務之協調。

五、分局長、副分局長不在分局時,局務之代理。

六、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。

七、本分局法制事項。

八、分局長、副分局交辦事項。

第13條
課長、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,其權責如下:

一、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。

二、工作之分配、領導及監督。

三、文稿之審核或代判。

四、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。

五、本課室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。

六、所屬人員考核、獎懲之擬議。

七、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。

八、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。

九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14條
檢疫站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,其權責如下:

一、工作之分配、領導及監督。

二、文稿之審核或代判。

三、本站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。

四、所屬人員考核、獎懲之擬議。

五、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。

六、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。

七、其他交辦事項。

第15條
本分局處理事務,實施分層負責,逐級授權決定,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 之。

第16條
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,得逕行決定或代行。

第17條
各課室站處理事務,涉及其他課室站職掌者,應會商辦理;各課室站意見 不同時,陳請分局長、副分局長核定之。

第18條
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,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 其職務,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