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新竹分局辦事細則  權責 ( 90 年 02 月 15 日)
第12條
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,其權責如下:

一、本分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。

二、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及分配。

三、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及參加。

四、各課室站間業務之協調。

五、分局長、副分局長不在分局時,局務之代理。

六、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。

七、本分局法制事項。

八、分局長、副分局交辦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