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 職掌 ( 97 年 11 月 14 日)
第4條
本分局設動物檢疫課、植物檢疫課、肉品檢查課、總務課、人事室、會計 室、政風室。

第5條
動物檢疫課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輸出入動物與畜、禽、水產品及其他動物檢疫物之檢疫。

二、輸出入肉品之檢查及其證明書之簽發、查核及管理。

三、輸出入隔離留檢動物之檢疫與隔離場所之勘查、輔導及管理。

四、輸出入動物及其產品之產地檢疫。

五、輸出入動物及其產品檢疫證明書之簽發及查核。

六、輸出入感染或污染疫病動物及其產品之處理。

七、動物檢疫燻蒸、消毒設施之維護及管理。

八、動物防疫檢疫法規、程序、標準與方法之研究改進及建議。

九、動物疫病疫情之蒐集及報告。

十、協助督導地方農業主管機關辦理動物防疫。

十一、其他有關動物之防疫、檢疫執行事項。

第6條
植物檢疫課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輸出入植物與植物產品及其他植物檢疫物之檢疫。

二、輸出入植物及其產品檢疫證明書之簽發及查核。

三、輸出入植物及其產品之產地檢疫。

四、輸出入植物檢疫隔離場所之勘查、輔導及管理。

五、植物檢疫燻蒸、消毒設施之維護及管理。

六、輸出入感染或污染疫病蟲害植物及其產品之處理。

七、植物疫病蟲害疫情之蒐集及報告。

八、協助督導地方農業主管機關辦理植物防疫及種苗之疫病蟲害檢查。

九、植物防疫檢疫法規、程序、標準與方法之研究改進及建議。

十、其他有關植物之防疫、檢疫執行事項。

第6-1條
肉品檢查課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畜禽屠宰衛生檢查業務之執行及督導。

二、畜禽屠宰場之管理及督導。

三、畜禽屠宰管理法規、程序、標準與方法之研究改進及建議。

四、畜禽屠宰管理申訴及糾紛案件之處理。

五、畜禽屠宰管理違規案件之查核及處理。

六、畜禽屠宰衛生檢查證明文件之簽發、查核及管理。

七、畜禽屠宰衛生檢查委託業務之管理及督導。

八、畜禽屠宰管理資訊之蒐集及報告。

九、外銷肉品生產場所之審查及管理。

十、其他有關畜禽屠宰管理執行事項。

第7條
總務課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動植物檢疫案件之受理、登錄及查詢事項。

二、核發動植物檢疫物品各項證明書與不合格通知書及證明書之管理。

三、檢疫、檢查規費之核計及收繳。

四、檢疫標識之領取、管理、分配、使用與統計。

五、申報發證資料、各種檢疫費率資料之調查、蒐集、整理、分析與建議 。

六、營繕工程、財物、勞務之採購及管理。

七、辦公廳舍及財產之管理。

八、車輛、油脂之管理調配及電話、水電之保養維護。

九、辦公廳舍安全及保全系統之監督及管理。

十、技工、駕駛及工友之管理。

十一、文書收發分配、繕校、檔案管理及公文稽催管制。

十二、印信典守事項。

十三、圖書雜誌及出版品之典藏及管理。

十四、公文電子傳送與交換事項。

十五、款項、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支、登記、保管、移轉。

十六、收支款項報告之編製。

十七、薪津發放及行政規費收繳。

十八、各類所得資料彙整、申報稅款繳交、扣繳憑單填發事項。

十九、公款結匯及代扣款事項彙辦。

二十、業務會議之召開、記錄及決議事項之彙整、協調、辦理及列管追蹤 。

二十一、本分局電腦系統之規劃、管理及操作。

二十二、其他不屬於各課室主管之事項。

第8條
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組織編制及職務歸系之擬辦。

二、職員任免、遷調、銓審、動態之擬辦。

三、職務待遇、福利、退休、資遣、撫卹、保險之擬辦。

四、職務服務、考績、獎懲、保障、差假、勤惰之擬辦。

五、職員訓練、進修、人才儲備、人力規劃之擬辦。

六、職員人事資料登記、保管、分析及運用。

七、職員兼職借調案件之擬辦。

八、職員出入境之擬辦。

九、人事規章之擬訂。

十、本分局工作簡化之推行。

十一、本分局人事人員任免、遷調、考核、獎懲等案件之擬辦。

十二、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。

第9條
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本分局歲入、歲出概 (預) 算之籌編、分配與控制。

二、會計報告與年度決算之編製。

三、原始憑證之查核、整理、保管及送審。

四、本分局營繕工程、財物、勞務採購之招標、比價、議價、決標與驗收 之會同監辦及其經費開支之內部審核。

五、各項經常性費用之審核。

六、歲出應付款之審核、保留及分配預算之編製。

七、本分局各項補助、委辦計畫經費之審核、撥款、保留及執行機關帳務 之審核。

八、本分局主管計畫經費處理相關規定之擬訂及輔導。

九、本分局財物作業之監辦及查核。

十、本分局統計資料之蒐集、彙整、分析及提供。

十一、本分局主計人員任免、遷調、考核、獎懲等案件之擬辦。

十二、其他有關會計、歲計及統計事項。

第10條
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政風法令之執行與宣導。

二、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、發掘及檢舉事項之處理。

三、政風興革事項及業者意見反映之調查處理。

四、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受理及資料審核。

五、公務機密維護及洩密事件查處。

六、陳情請願案件之協助處理。

七、機關安全維護之規劃執行。

八、本分局政風人員任免、遷調、考核、獎懲等案件之擬辦。

九、其他有關政風事項。

第11條
本分局因業務需要,設台北檢疫站、汐止檢疫站、蘇澳檢疫站、花蓮檢疫 站、馬祖檢疫站及台北松山機場檢疫站,各置主任一人,由本分局派技正 兼任,綜理站務;其所需工作人員由本分局法定編制員額內調配。但因業 務需要,得增設檢疫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