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02 日)
第1條
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有具體事蹟者,頒給農業專業 獎章(以下簡稱本獎章):

一、從事農業之政策規劃與推動、教育、推廣或經營,有重大創新,效益 卓著。

二、從事農業之試驗、研究有重大發現、發明或著作,對農業改良,裨益 重大。

三、對農業重大危急事故,應變得宜,處理及時或冒險搶救,保全農民、 公眾、機關或團體重大利益。

四、辦理涉外農業工作,增進國家重大權益、享譽國際或敦睦邦交。

五、其他對農業有重要貢獻,足資表揚。

第3條
本獎章除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主動頒給外,本會及所屬 機關人員之請頒,應由其服務機關、單位主管或上一級機關首長推薦;非 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或外國人,應由與請頒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或團體推 薦。

前項推薦,應填具請頒農業專業獎章推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,報請本 會辦理。推薦表格式如附表一。

第4條
本獎章之請頒,由本會審查通過後頒給之。

第5條
本獎章分為一等、二等、三等,均用襟綬,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外,初 次頒給三等,並得因積功晉等;同一事蹟不得授予二種以上獎章。

本獎章頒給外國人時,得不受頒給等次之限制。

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二。

第6條
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,其格式如附表三。但頒給外國人者,得視實際 需要另定之。

第7條
本獎章之頒給,應以公開儀式為之。

受獎人死亡者,得於身故後一年內追頒之,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 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或本會指定之人員代表領受。

第8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