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議規則  ( 86 年 12 月 10 日)
第1條
本規則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(以下簡稱本會) 組織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訂 定之。

第2條
本會委員會議 (以下簡稱委員會議) ,由本會主任委員、副主任委員及委 員組成,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;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,指 定副主任委員一人代理之。

第3條
委員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,不足法定人數時,得改開座談會。

前項所稱全體委員,包括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。

第4條
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。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,如因故不能親自出 席時,得指派代表出席,並應先期通知幕僚作業單位。

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,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。

第5條
委員會議除依本會組織條例第十三條行使其職權外,並得將上級交議或其 他有關農業重要事項提會討論。

第6條
委員會議討論事項,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議之,可否同數時,取決 於主席。

第7條
委員會議審議重要議案時,主席得請委員若干人先予審查,於提出審查報 告後再交付討論。

第8條
委員會議每月舉行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
第9條
下列人員得列席委員會議:

一、經邀約之農業及有關機關主管人員。

二、本會主任秘書、技監、參事、各處處長及各室主任。

三、其他指定之人員。

第10條
委員會議議程,依下列次序編列:

一、報告事項: (一) 上次會議紀錄。 (二) 上次委員會議議決案件執行情形報告。 (三) 本會重要措施。 (四) 專業研究或重要工作進度報告。 (五) 委員報告。

二、討論事項。

第11條
議程應於開會前分送各出、列席人員。但具有時效性之議案,不及編入議 程者,經主席核定後,得編列臨時性議程,並於開會時分送之。

第12條
委員會議紀錄分別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會議次別。

二、會議時間。

三、會議地點。

四、主席之姓名。

五、出席、列席及請假人員之姓名。

六、紀錄人員之姓名。

七、報告事項之案由、內容及其決定。

八、討論事項之案由、內容及其決議。

九、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。

第13條
委員會議出席、列席及紀錄人員對會議有關機密事項應嚴守秘密,不得洩 漏。有對外公開之必要者,應由本會統一發布。

第14條
委員會議所有決議案件,應由本會有關單位依照會議紀錄切實執行,將辦 理情形提會報告,本會秘書室並應經常錄案追蹤。

第15條
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