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組織法  ( 96 年 07 月 04 日)
第2條
本局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水土保持與山坡地保育利用政策、法規、計畫之擬訂、執行及督導。

二、集水區與河川界點以上野溪之水土保持調查、規劃、保育、治理及督 導。

三、農村建設政策與計畫之擬訂、策劃、執行及督導。

四、山坡地水土保持與植生綠化之策劃、執行及督導。

五、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與監測之策劃、推動、督導及考核。

六、土石流災害應變與防治之策劃、協調、執行及督導。

七、水土保持與農村建設推廣教育、宣導及人才培育之策劃、推動及聯繫 。

八、水土保持與農村研究發展之策劃及推動。

九、其他有關水土保持及農村建設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