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
附則 ( 105 年 05 月 04 日)
第42條
為發展地區農業,直轄市或縣 (市) 政府得選取具競爭優勢與市場需求之 特定農業科技產業項目,並選定適當地點,設立地方農業科技園區。
主管機關得就前項地方農業科技園區之公共設施予以補助。
第一項地方農業科技園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,由直轄市或縣 (市) 政府依 其地方自治相關法規辦理。
第43條
本條例施行細則,由主管機關定之。
第44條
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