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 ( 92 年 12 月 31 日)
第9條
本處得商請警政主管機關在園區設警察單位,依法執行安全警衛勤務,並 就本處主管業務,受本處指揮、監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