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 ( 96 年 01 月 08 日)
第2條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 (以下簡稱本所) 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動物保健衛生、疫病防治及研究試驗等事項。

二、豬瘟與海外惡性傳染病之診斷及防疫研究試驗等事項。

三、動物疾病、疫學病理與病性鑑定技術等研究、獸醫技術輔導、學術文 獻之編輯及獸醫講習等事項。

四、動物用生物藥品之開發研究、製造改進及其他公民營生物藥品製造技 術之指導、協助等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