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 ( 96 年 01 月 08 日)
第13條
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。

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至第八條、第十條 ,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