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家畜衛生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 ( 96 年 01 月 08 日)
第10條
本所為配合推動優良藥品製造標準及檢驗業務需要,得設動物用藥品檢定 分所,分所得視業務需要,置分所長、系主任、研究員、副研究員、助理 研究員、課員、會計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