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 ( 92 年 07 月 31 日)
第13條
本所及所屬分所、種畜繁殖場之分層負責明細表,由本所、分所、種畜繁 殖場分別訂定,報上一級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