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 ( 92 年 07 月 31 日)
第12條
本所為辦理澎湖地區畜牧產業技術輔導等事宜,得設澎湖工作站。

澎湖工作站置主任一人,其餘所需人員,由本所或其他種畜繁殖場派充之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