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產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 ( 96 年 03 月 22 日)
第10條
本所得設下列研究中心:

一、淡水繁養殖研究中心。

二、海水繁養殖研究中心。

三、沿近海資源研究中心。

四、東港生技研究中心。

五、遠洋資源研究中心。

六、東部海洋生物研究中心。

七、澎湖海洋生物研究中心。

前項研究中心各置主任一人,其餘所需員額,由本所編制員額內派充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