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
( 92 年 07 月 31 日)
第4條
本所設秘書室,當理有關研究考、議事、公共關係、文書、檔案、印信、 出納、事務管理、財產管理及其他不屬於各組、室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