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暫行組織規程  ( 92 年 07 月 31 日)
第2條
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試驗所 (以下簡稱本所) 掌理下列事項:

一、森林生物之形態、系統分類與森林生態之研究、自然保護 (留) 區國 家植物園及標本園之規劃、管理等事項。

二、森林種質之生產、保育與利用、育苗及育林技術、林木改良、生物技 術、森林土壤、林地生產力及森林副產物等之研究事項。

三、森林資源之調查、規劃、經營與資料之建立及森林遊樂之評估等事項 。

四、木、竹、籐材之鑑別、加工性質、新材料開發、加工技術及加工機具 特性改良等之研究事項。

五、林產物化學成分之分析、鑑定與利用,木質材料性質之改良、保存及 其他有關木、竹、籐材化學性質等之研究事項。

六、木竹材等纖維原料開發、製漿造紙方法改進、特種紙張研製及製漿造 紙污染處理技術等之研究事項。

七、林產物市場調查、林產工業經濟分析、林業經濟資訊處理與電腦系統 管理等事項。

八、森林集水區之地文、水文、氣象、災害治理、環境影響、森林採運、 林道規劃及維護等研究事項。

九、森林之動物危害、病蟲害之研究、火災、天然災害之監測、評估、預 警、防範、控制等事項。

十、林業研究成果之宣傳輔導、教育推廣與出版、林業圖書資料之建檔管 理及試驗林之管理、督導等事項。